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动产权证丢失可以补办。不动产权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不动产图纸文件由档案馆开具不动产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证。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