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
释义 | 法律分析:1、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指示下级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交或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发现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具体来说,有三个条件要求:1。只有作出有效判决和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交审判监督程序。 2、有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首先,判决确实有错误的,但是否有权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但是否有权根据审判委员会进行判决定。 3、经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只能作出法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示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本是一审,原来是二审。因此,如果允许下级法院再审,一审法院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 2、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能停止再审。 (2)当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2。原判决、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决; 5、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违法判决。人民法院驳回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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