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有资源税类与特定行为税双重属性的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屋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针对缴纳耕地占用税主要采取预缴税款、联合办公、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和银行扣款四种办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区别如下: 1、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2、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3、特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特点有: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征税对象是土地;征税范围有所限定;实行差别幅度税额。耕地占用税特点有: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采用地区差别税率;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