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人在国外犯法怎么办 |
释义 | 1、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2、中国也将依照中国法律进行追究,但是如果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国可不予追究;如果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一、刑事案件由谁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有哪些原则 刑事案件由谁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二、加拿大出生的中国孩子是什么国籍 第一种情况,通常情况下,宝宝的父母是中国公民,宝宝出生在加拿大,国籍认定的情况是这样的:加拿大承认宝宝是加拿大公民,因为加拿大的国籍法明确规定了所有在加拿大领土范围内出生的孩子都将自动拥有加拿大国籍,是加拿大的合法公民。按照中国国籍法,父母是中国公民且并未定居国外,孩子出生在加拿大就被认定为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但是中国方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也就不承认宝宝的加籍身份,但是除了中国之外,其他国家都承认宝宝是加籍。这就是国籍冲突,完全合法。宝宝在18岁之前,在中国是中国公民,出了中国是加拿大公民,但18岁之后,就要走法律程序,选择或者放弃加拿大国籍,只保留下唯一的国籍。第二种情况:宝宝的父母有一方为加拿大人或者已经拿到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也就是枫叶卡,国籍认定情况是这样的:中国承认宝宝是中国公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 三、属于涉外刑事辩护有哪些情形 属于涉外刑事辩护的情形: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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