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军婚家庭中,军人女性享有与其他女性一样的就业权益,但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管理条例》,军人女性在服兵役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或限制其职业发展和工作条件,也不得采取限制、歧视或降低其招录、聘用、开展职业活动的措施。同时,军队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人女性在婚姻、生育、抚养子女等方面的保护与帮助,并为其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和方便条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保障妇女和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平等的就业权利。 2.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军人女性在服兵役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或限制其职业发展和工作条件,也不得采取限制、歧视或降低其招录、聘用、开展职业活动的措施。要保障女性职工在婚姻、生育、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