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内如何发放职工工资? |
释义 | 试用期辞退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不能克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付清工资。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应根据工作天数计算,用人单位应现金结算并不得拖欠。工资必须按约定日期支付,节假日应提前支付。试用期辞职工资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结算,或与正常发薪日期一起发放。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婚姻财产约定应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对方债务由对方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辞退工资怎么发放 试用期辞退工资,要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正常支付。劳动者工作了多少天就必须支付多少天的工资,不能随意克扣。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试用期辞职工资如何结算 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方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应该依据工作天数据来处理公式为:应发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用人单位应该现金结算劳动者全部工资,不得拖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三、试用期辞职工资什么时候结算 试用期辞职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就可以结算。试用期离职只需要提前三天,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就可以把工资一并结算,具体时间就需要看劳动者离职时间。另外一个是和当月正常发薪的日期一起发薪。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试用期辞退工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不得随意克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对于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应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并应现金结算全部工资,不得拖欠。工资支付应按约定日期进行,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试用期辞职工资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结算,也可与当月正常发薪日期一起发放。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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