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旅行社的经营业务如下: 1、招徕、组织我国大陆地区游客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 游览 住宿 饮食 购物 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接受我国大陆地区游客 委托,代购代订 国内交通客票; 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地处边远地区的国内旅行社可以接待前往该地区的海外游客; 4、接受我国大陆地区游客委托 为其便利托运行李、领取行李等业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