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可分为 |
释义 |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如下: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3、现场检查或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4、处罚告知,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 综上所述,办理行政案件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满足法定的条件的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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