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基金投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投资人应当了解自己承担的风险,认真选择投资产品,并注意风险的时效性和动态变化。(风险揭示制度、适当性制度等) 法律依据: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出资人揭示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目标和风险等信息,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 2.《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无风险、保本或者保收益。 3.《基金合同》第七章 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并完善投资决策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通过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风险认知、投资建议等服务。 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投资服务机构应当针对客户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以及投资目标和期限等因素,向客户提供符合其投资需求和特点的证券期货产品、服务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