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离婚后男方买给女方的三金等具有彩礼性质的物品归属问题,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南方可以主张收回彩礼,否则归女方所有(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