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共益债务一般由共同受益人承担,也可由共益人协商由某个共益人承担。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在法院宣告破产案件中,共益债务指: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