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拆程序是否违反规定未见通知? |
释义 | 没有任何通知就进行强拆是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前需要提前告知被执行方,并按照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合法的强拆程序包括违建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强制执行等步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乡规划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应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应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合法建筑可获得补偿,违法建筑则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一、没有任何通知就强拆违反了强拆程序吗 没有任何通知就强拆,是不合法的。 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执行强制措施。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前,均需要提前告知被执行方有关权利和依据的法律条文。没有通知就强拆肯定违法。 拆迁须先行通本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强拆须进入司法程序后,依法按程序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 二、如何进行合法的强拆程序 关于强制拆除的合法程序,目前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尚不健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任何通知就进行强拆是不合法的。强拆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程序,包括提前告知被执行方相关权利和依据的法律条文。合法的强拆程序包括违建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公告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步骤。在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应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来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强拆程序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