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只要药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该药品即为我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