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