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立户口需要的材料如下: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原户籍地派出所的证明文件等。     立户口不同的地方需要的具体材料是不同的,每个地方会有要求补充其他的材料。     户口证件使用: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结婚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一)结婚户口迁移(夫妻户口不同省)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结婚户口迁移(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县)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