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合伙人机制的优势具体如下: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     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     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     4、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合伙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合伙人为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人数在两人以上;     2、具备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     3、具备管理能力;     4、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