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选聘应往届优秀毕业生55人,选调在编在岗优秀教师40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