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送手机是恋爱期间双方交往的财物,离婚时女方不需还。男方送彩礼,一般不需还,但未同居或造成生活困难可追回。婚前送女方手机,在离婚时女方不需要还。因为手机可以视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日常交往消费的财物,所以女方无需退还。如果男方在婚前送女方彩礼,则一般情况下女方也不需要退还。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男方在离婚后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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