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注意以下几方面:     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人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泉州大桥南片区海丝景城小区A3-00-000室,安置房屋面积为80.9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内容二: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买受人应将购房款贰拾伍万壹千元整(¥251000元)交付给出卖人,该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叁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付清。出卖人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建行,户名:     000,账号622000000000000000000000。买受人可现金支付给出卖人也可将购房款存入出卖人上述的帐户。     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内容三: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署后,出卖人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买受人保管;     2、出卖人应在通知交房后五日内,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所有。     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内容四:违约责任条款     1、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出卖人,逾期达到一个月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出卖人在交房后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买受人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买受人。     3、出卖人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出卖人对买受人的违约,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买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