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双方自愿领养送养小孩满足如下条件不违法:  1、被收养人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范围内;  2、送养人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范围内;  3、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