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购买保险时,有些保险公司将肺结核列为已知疾病,不予理赔。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肺结核是否属于已知疾病,需要通过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已知的疾病、病因、存在风险的地区、职业病等不属于保险范围的,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 2.《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有利于其主张的证据应当由其举证。”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肺结核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指出,肺结核为传染病,但并未将其列为已知疾病。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将肺结核列为已知疾病,投保人可以通过呈现相关的医学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已知疾病,从而争取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