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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和户口本上的学历重要吗
释义
    不重要。
    1、学历证明是以毕业证书为准的,若无特殊需要是没有必要更改的。
    2、户口本是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户口本是证明本辖区常住居民自然状况一种户籍登记。户口本重点是户籍登记,登记的学历是填写的当时登记时的学历,学历证明应以毕业证书为准,在现实使用中并不以此为准。若如确需更改,可携带现有学历证明到派出所直接办理即可。
    一、不是直系亲属可以迁户口么
    一般情况下不是直系亲属的是不可以迁户口的,但能不能迁入要到迁入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1、非直系亲属可挂户口;
    2、非直系亲迁入的,需要在亲家长期居专住,请本人和亲属携属带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在此居住证明以及亲属同意在此入户证明,到亲属房屋所在地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所需材料:
    1、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迁移申报材料:
    (1)迁移户口申请;
    (2)接收单位证明;
    (3)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4)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5)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
    (1)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
    (2)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
    (3)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3、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
    (1)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
    (2)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4、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
    (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
    5、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
    (1)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
    (2)接收单位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
    (5)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6)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引进人才所需申报材料:
    (1)迁移户口申请;
    (2)接收单位证明;
    (3)学历和职称证书;
    (4)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5)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6)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7、亲属投靠新生婴儿入户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
    (2)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
    (4)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8、夫妻投靠入户:
    (1)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
    (2)接收单位证明;
    (3)结婚证书;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
    (5)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9、父母子女投靠入户:
    (1)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
    (2)接收单位证明;
    (3)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4)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
    (5)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10、近亲属投靠:
    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二、身份证户籍地址是什么意思
    (一)户籍地址,是户口本上的地址:该项是指当事人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为准;(二)身份证上的地址,只能表明领取该张身份证时对应的户籍地址;(三)在当事人迁移过户口的前提下,该地址与户籍地址,是可以不同的在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内,并且保存完好的,是可以继续使用的。户籍地址就是身份证上的住址,即户口所在地的地址。户籍是户口管理机关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区内居民的册子,专指作为本地区居民的身份。户籍可以变换,因工作或学习调动可到当地公安局申请变更户籍所在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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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12: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