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书丢了公证处说不给补办 |
释义 | 当初做公证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查阅公证档案,查到后可以复印并加盖保管档案单位的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就可以和公证书原件一样使用。或者根据档案要求补公证书。 如果公证处不给查,可以到法院起诉公证处,不过这样很麻烦,建议带能证明自己是公证的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多找公证处协商,一般都会给查的,可能只是因为你无法证明与当初做公证的人的关系才不给查。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 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公民申请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 (一)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亲友持公证书到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直接办理认证。 (二)申请人直接委托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将公证书邮寄至代办处办理认证。 (三)交付认证手续费和代办费。 (四)办妥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 再由本人或委托外交部领事司送往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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