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保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足1年。 3.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发放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由各地自行确定。此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