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     2、工伤、职业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殴;     5、酗酒致伤;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伤害;     8、医疗事故;     9、美容、健康体检;     10、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法律依据: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