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