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反要约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从本质上改变原要约,不视为承诺而是反要约。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即无条件接受要约所有条件。第三者承诺、超时承诺和不一致承诺都不是有效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或反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成立合同。 法律分析 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拓展延伸 反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区别及其影响 反要约和承诺在法律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反要约是指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作出否定的回应,即拒绝接受要约。而承诺则是要约人接受要约后作出的确认行为。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反要约是拒绝要约的一种反应,而承诺则是接受要约并表示同意的行为。 法律上的区别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反要约的情况下,要约人不能再以原要约为基础向被要约人主张权利,因为被要约人已经明确表达了拒绝接受的意愿。而在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因为被要约人已经明确表示了接受要约的意愿。 因此,反要约和承诺在法律上的区别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可以帮助当事人避免纠纷,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结语 反要约和承诺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反要约是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拒绝回应,而承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并表示同意的行为。这两者的区别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可以帮助避免纠纷,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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