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五年惩戒解除处理: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