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