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 代理 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