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如下:     1、两份合同未履行的,应当坚持先签订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先占有的原则;     4、一方已履行合同的,应当坚持先履行的原则。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