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请求的放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部或部分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源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请求的放弃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放弃部分的诉讼请求, 二是放弃全部的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的放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法院对放弃的部分不再审理;当事人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的,法院视之为撤诉。 一、放弃起诉声明书 放弃起诉声明书格式如下: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声明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人/本方在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中,放弃全部诉讼请求/放弃第×项诉讼请求:……(写明放弃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 特此声明。 此致。 ××××人民法院 声明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二、民法典规定代位权诉讼能撤回吗 代位权诉讼的可以撤诉。当事人有权独立自主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撤回自己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