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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应如何适用
释义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题,法律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不适用死刑的主体包括哪些
    不适用死刑的主体包括: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被判缓刑的人有没有选举权
    判缓刑的人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犯罪的,剥夺政治权利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三、强奸未遂会剥夺政治权利么?
    强奸未遂会不会剥夺政治权利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确定,如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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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5: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