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可以。幼儿被劝退可向教育局申诉。     学校无权拒收未成年学生,也不能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诉,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不当行为。     1、幼儿园应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单位,所以工商部门不应管理此事,按照正常的归属管理,应属于当地教育部门;     2、因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的教师负有看护、教育的义务,如受到不正当的伤害,家长可以按正常途径向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教师履行其讲应尽的义务;     3、如果教师存在故意虐待儿童现象,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向“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当地妇女儿童保护部门如妇联等部门投诉;     4、也可通过媒体或其他正当渠道反应材料;     5、如果不愿这样做或无法改变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幼儿园,这样就至少可以解决儿童不再受到伤害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