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事程序:
 审核--受理—填表—调解—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资料:
 1、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离婚介绍信。
 2、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居住国颁发的永久居住证(绿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3、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4、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承诺时限: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表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协议书
 说明:
 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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