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