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不可以扣除。     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方式:除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外,其他金银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范围如下: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8、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