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有三点区别,分别是: 1、构成要件上。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2、罪数上。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结果加重犯的罪数,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3、相对情况的不同。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相关法律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也没有对应的相关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