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民间救援队需要哪些手续 |
| 释义 | 注册民间救援队手续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认缴制注册企业不需要提供)、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民间救援队属于社会团体。 申请条件:不能从事营利活动,也不能是工作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凡自愿加入救援行列的个人,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普通人的行为规范,不要做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事,申请加入者均意味着承认本公约,自觉自愿地接受本公约及依据本公约所制定的各项规则的约束。 以人道中立为基础不参与宗教、民族、政治等活动,只做应急救援领域的志愿服务,以上原则和理念是一直会坚持下去的,不会随时间和能力的提升或任何理由而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不予批准方面所列情形的,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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