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是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 |
释义 | 法院有权主动对保证期间进行审查,理由如下: 1.保证责任是否消灭属于案件基本事实。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使债务人获得抗辩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而保证期间是保证人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属于实体权利,是案件的基本事实。 2.法院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的事实,不以保证人提出抗辩为前提。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符合属于不变期间、涉及实体权利等特点,因此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即并不以保证人提出抗辩为适用前提 3.保证期间是保护保证人的制度。保证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并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为防止保证人承担无限期的保证责任,弥补仅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律设定了保证期间。即使认为保证期间是独立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另外一种期间,也并不影响其作为案件基本事实的结论,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的事实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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