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外地孩子落户天津 |
释义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受理单位 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应提交的材料 依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被收养人为外省市户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依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被收养人为我市户籍且在我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明的,不提供下述第 5、 6、 7、 8、9条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办理时限 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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