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便利与贪污腐败的关系 |
释义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而作出行为的情形。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而作出行为的情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利用职务便利是否构成贪污?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三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如现金、礼物、旅游等,这些财物使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虚开发票、虚报冒领等;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挪作他用,如私自借用公共财物给个人使用或占有他人财物等。 贪污罪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如果被发现有贪污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要时刻警惕职务便利可能带来的风险,做到公正、廉洁,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那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法律也将严格制裁。 结语 以上这段话强调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带来的便利和处罚。在此,我提醒大家要遵守职业道德,不要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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