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一个成功的商标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
释义 | 商标起名的三大规则:备无患、不能暧昧、名副其实。企业需选取适合发展的商标名称,降低风险。商标名称不能与同类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会被驳回。商标也不能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近似。带有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也不可使用。地名或通用名称、直接描述商品特征的标志也不可注册,除非具备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 法律分析 很多企业都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所以这就需要企业在有危机突发的情况下需要随时可以替补,由此可见,有备无患便是商标起名的三大规则中的一个表现,企业需要结合企业发展选取适合自身企业的商标名称,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不仅如此,商标起名的三大规则中的另一表现则是商标名称不能暧昧,也就是说不能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名称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况,商标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或正在注册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况则会被驳回商标申请。 除此之外,商标起名需要名副其实,这也是商标起名的三大规则的重要规则,只有名实相副,才能准确无误的反映事物的特征,才能将商标的显著性准确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结语 商标起名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起名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循三大规则。首先,有备无患是其中之一,企业在危机突发时需要随时可以替补,以降低风险。其次,商标名称不能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况,否则会被驳回商标申请。最后,商标起名需要名副其实,准确无误地反映事物特征,以准确体现商标的显著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有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与国家名称、政府机关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因此,在商标起名过程中,企业应谨慎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名称,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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