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种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如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如将财产转让别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     4、盗窃物和遗失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