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罪名 |
释义 |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虐待罪(针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公民)3、医闹罪(称之为医闹罪有不恰当的地方,有点以偏概全的感觉,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医闹案件)4、替考罪5、虚假诉讼罪6、资助恐怖活动罪7、猥亵男性罪8、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一、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一)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二、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有哪些 强制猥亵的对象是他人、侮辱的对象是妇女。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和物,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显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变为他人,他人泛指一切自然人,无性别之分。为何扩大猥亵的对象?一是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猥亵的行为对象已不限于妇女,调整本罪的对象范围,乃是充分发挥刑法功能的需要;二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男性公民的人身尊严权利遭受侵害时,刑法要予以同样保护;三是更好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作用,为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这也是刑法谦抑精神体现。此处的他人,应当无身份、年龄、心智成熟程度、精神状态之限制。但是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法独立成罪,构成猥亵儿童罪。 三、什么情况法定数罪并罚 (1)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1)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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