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廉租房可以买断吗 |
释义 | 廉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买断,等一定时限后,廉租房需要出售时,可以本人把政府补贴的那部分钱全部补齐后出售,但是以后就不可以再享受购买廉租房的资格。廉租房是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住房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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