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合同签订后生效,一方违约需承担责任。设立抵押权需在登记部门登记后进行,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若抵押合同生效但未登记,抵押物又抵押给第三人并登记,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债权人可直接主张债务人赔偿。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起,合同便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在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的。正常情况下,抵押合同先生效,抵押权后设立。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第三方并进行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方所有。债权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牵涉到登记部门的违规行为。如果登记部门没有过错,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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