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 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外,注意事项如下: 1、一定要看清合同书的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才签字,觉得有问题的地方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更正后再签; 2、不签空白的劳动合同,若果签了,公司可能在空白处补充不清楚的内容,对劳动者不利; 3、不签无单位的盖章或多个单位名盖章的合同,一旦发生 劳动纠纷 或 工伤 意外维权就会带来用人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一定要看清楚 公司名称 及公司盖章同工作证名称相符再签; 4、遇到公司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的违法情况,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当地 劳动监察 大队解决; 法律客观: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