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卖房需要的证件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房屋核档证明、房屋完税证明等。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