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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能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处罚吗
释义
    不能。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实施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有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事实存在;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3、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4、行为具备特定法律规范的限制性条件,本案中彭新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只有一个违法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禁止的行为,所以该案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受一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种法律规范,同一行政机关只能依法给予一次罚款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种以上法律规范,同一行政机关或不同行政机关也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一次罚款处罚;依法应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其他处罚的不受此限。
    一、环保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包括什么
    违法情节轻微的、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超过处罚时效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条件的就是可以免于环境行政处罚的。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醉酒状态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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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6:27:12